第十八条

已废止

旅游客车应当悬挂旅游标志。定点、定期旅游客车,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非定点、定期旅游客车,须报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凭全省统一的旅游线路牌运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