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客运班车应当按批准的客运线路营运,在指定的客运站(点)发、停车。

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即时交付客票,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时间、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不得无故拖班、误班、延误发车时间。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