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客运经营者如需停业、歇业,应当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客运证》、线路牌和未用票据;并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