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