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扣留收缴经营者营业执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