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由公安、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