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