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以及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