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以及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