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六)被申请人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