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