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物证和现场需要勘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和邀请专业机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