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接到《停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