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景区内农用耕地种植的林木形成农地森林需要间伐或者采伐的,应当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的风景树和风景林,由管理机构挂牌保护,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移植或者砍伐。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