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景区内的宾馆、酒店、民居客栈(农家乐)应当建有餐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设施不配套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经营。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景区内村民的住宅建设三级化粪池。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