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和建设项目以及民用建房,应当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造型、色调等规定进行建设。

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已有建筑物,应当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