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