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