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