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不得再次委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