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不得再次委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