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意见,报原公布机关通过后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