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意见,报原公布机关通过后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