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技术和人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经济权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技术保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与企业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