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与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民营科技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