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被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咬伤的人,应当到医疗防疫单位立即诊治,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必须强行火化。

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卫生防疫单位统一经营,保障供应;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经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