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章 疫情处理第十五条有效被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咬伤的人,应当到医疗防疫单位立即诊治,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必须强行火化。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卫生防疫单位统一经营,保障供应;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经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