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章 疫情处理第十四条有效狂犬、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被捕杀或自然死亡,其尸体必须全部火化,严禁剥皮、食用、出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