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等项组织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