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各类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