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调,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的结果书面报同级地方总工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