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参加仲裁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