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