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与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