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收费票据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