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并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受理机关将选民的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并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原选区主持选民罢免表决会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以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