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