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