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按照村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