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八条已修改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