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七条已修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