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