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必须将变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