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必须将变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