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规则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