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