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废止

对企业单位罚款,从税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或者列入营业外支出;对行政事业单位罚款,从经费包干结余中解决。所有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