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该技术、设备或项目引进费用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