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大气污染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护性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