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大气污染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