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