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