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