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