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