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省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