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人才交流;鼓励科学技术人员通过兼职、参股等形式,服务基层和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